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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案二審宣判>法界人士:判刑輕了點

殺人罪刑期減為15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李泰安二審仍被認定是殺人共犯,刑期從一審無期減為15年;公共危險罪部分,則判8年,且減刑為4年,兩罪合併執行18年。對此,有法官及律師認為「輕了一點」。

一名資深法官表示,搞軌案造成社會恐慌且鬧出人命,如此量刑恐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有檢察官認為,此一刑度,無法發揮嚇阻犯罪效果,也對被害人不公平。

公共危險罪獲減刑4年

李泰安在二審中,仍被合議庭認定涉及殺人罪,依刑法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審判決書中,也直指李泰安泯滅人性,惡性非輕,但卻僅判15年,有檢察官認為,這是「重重提起,輕輕放下」。

一名檢察官指出,二審合議庭認為「首謀」是已死亡的李雙全,因此在對李泰安量刑時,考量他並非「首謀」,而未判處極刑,雖然合法,但仍屬可議。因為法律上,李雙全與李泰安均是共同正犯,若沒有李泰安,被害人即不會死亡,李泰安應與李雙全負同樣的責任,不能減輕。

至於李泰安另被指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合議庭認為,他涉及刑法第184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依法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這部分法院也沒有判到頂,僅判8年。有檢察官認為「意思到了」,加上他符合今年的減刑條例,因此減為4年,有法官認為,李泰安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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