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小檔案
 | | 議員桌上有供應菸灰缸,但禁菸標語卻不見了。(記者廖雪茹攝) |
●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會議廳不得吸菸,應設禁菸標示;第十四條:政府機關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違者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另根據今年七月十一日公告的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包括政府機關、會議廳等,皆屬於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可不經勸阻,逕行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此修正案在十八個月後,即九十八年元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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