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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 計量盲點
■ 何克昌 九日自由廣場鍾法君撰文「司法人員真好混」,文中指出:我國司法考試,光通過申論題筆試就能擔任司法官,長期以來不斷遭人詬病,獨裁政治遺毒更造就部分公務員永遠不知自省之心態云云;確實反映目前司法實務窘狀!但更重要的是:問題該如何解決?
筆者嘗以較精確的統計資料來瞭解實務,並作國際司法案件比較,發現台灣目前的司法案件統計,自民國三十八年從大陸沿用到台灣以來,都是以「行政案號」作為計算司法案件數量的單位,而非以法學上所謂:「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作為計量單位。如此算法,造成國務機要費案、首長特支費案,也是算一個案件,而簡易如吸食毒品案,也是算一個案件。如此評量方式,再笨的人也知道要如何挑選案件來進行偵審! 面對不合理的司法工作環境,執法者態度,就出現兩種心態:一種就是仍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逐案偵辦;另一種就是查多少算多少,其餘案件只好犧牲偵查。前者造成偵查時間拉長,後者使辦案品質難以兼顧;更令人擔心的是,可能有些人就都不偵查,全部予以結案。 所以,要檢討司法成效,須先瞭解司法環境,否則片面要求,或一味指責,只會造成司法體系惡化。(作者為屏東地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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