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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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權宜回歸中央

■ 黃炎東

目前我國縣市之警察局長依條例由中央派任,但警政經費卻由地方編預算支應,以致在警察局長之派任協調過程時有爭執,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家警察權歸屬,制度不一,其中日本、德國、法國之警察權,完全由中央政府主控。以台灣犯罪行為人流竄之迅速,從台北到高雄最快只要一個多小時的交通時間,警察機關如死守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將使緝捕犯罪嫌疑人行動之協調更顯困難。

同時,建立中央統一領導的國家警察體制,可徹底避免警力受制於黑道惡勢力。因為我國已進入政黨政治的民主時代,不乏黑道人物透過選舉掌握地方政治勢力,而警察預算在地方由議會審查,以致各級民代常以預算刪、審威脅警政首長,甚至干預警務正常運作。試問:在這個情況下,如何要求警察人員在面臨黑道等惡勢力時,挺直腰桿,勇敢的執行公權力呢?又如何去避免選舉而衍生的地方派系干預警政之運作呢?

而且隨著科技進步,犯罪手法複雜化,警政越來越需要高度的專業技巧,相關訓練等應由中央統一規劃,才能符合要求。

因此,警政人事與經費實在有統一調配、指揮監督之必要,警察權歸屬是否應該慎重檢討,改由中央政府主控,應值得警界先進集思廣益、努力促成才是。

(作者現任中央警察大學圖書館暨世界警察博物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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