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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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萬換100坪 我也要

■ 周曉竹

台北市長郝龍斌以十三萬元罰款換取一百多坪「先上車後補票」的「程序違建」使用執照,輿論大譁,建管處卻回說「郝市長非特例」。請教市長和建管處,我能否比照辦理?如果不行,為什麼市長可以?是否涉及圖利或瀆職?檢察官該不該查?不查,那所有既成違建應准予就地合法。

自從郝市長上任後,即經常三令五申要求市府官員應以同理心為市民謀取最大福祉,但是他自己不但無法「為民表率」、「為部屬榜樣」,反而民國九十三年以後新建房舍,尚未取得執照就大興土木,且還能在就任市長後,立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就地「依法」取得使用執照。本案就算勉勉強強硬湊合說成已「合法化」,試問它是否既「合理」又「合情」?試問建管處承辦人員難道沒有涉及包庇、袒護長官?試問郝市長如何向全體台北市民交代?試問他又如何作為上萬名市府員工學習、模仿的榜樣?

(作者為台北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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