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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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憲完成制憲目標

■ 蔡同榮

通常修憲需經提案與批准二個步驟,在這兩方面,台灣的門檻均是世界各國最高的。

一、提案:世界各國有修憲提案權的機關如下:

(一)唯有國會有提案權:二十八個國家。

(二)唯有行政機關有提案權:一個國家(荷蘭,國王)。

(三)人民與國會均有提案權:一個國家(瑞士)。

(四) 國會與行政機關均有提案權:十八個國家。

(五)人民、國會與行政機關都有提案權:四個國家。

因為在台灣只有立法院(國會)有提案權,所以我們來比較各國國會修憲提案的門檻。

在二十八個唯有國會有提案權的國家,七個國家須經三分之二之議員同意,其他國家只要有一半同意就通過。還有兩個國家須四分之三議員之同意才算通過;不過這兩個國家,除了議會以外,其他機關也能提案:菲律賓,選民(百分之十二);中非,國王。所以這兩個國家國會提案的門檻雖高,但其他機關仍能提案,可補救國會之高門檻。在台灣,立法院須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算通過,所以台灣修憲提案門檻之高是全世界第一。

二、核准:大多數國家都不採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核准憲法的修改,唯有三十一個國家採用公投制度,我們必須探討二個問題:

(一) 有沒有投票率的限制?只有十二個國家有這種限制,而全部採用投票率最低要有百分之五十的選舉人。

(二)贊成率要多少?十二個國家規定出席投票的有效票多數就通過,八個國家規定需有效票半數以上同意,丹麥只要有百分之四十就可以,而新加坡要高達三分之二。

台灣的公投核准修憲案沒有投票率的限制,但贊成率須超過選舉人之一半(不是超過出席投票者之一半),所以,用公民投票來核准修憲案門檻之高,也是世界第一。

台灣的教育、經濟及民主政治的發展都很先進,唯有憲法的修改程序非常落後,這是對台灣人民智慧的一大侮辱,難道台灣人民沒有智慧來設計一套合情合理的修憲程序嗎?我們可以依照下列原則來修改憲法的修改程序:

提案:人民、總統與議會都可提案,而立法院的提案,三分之二立委同意就可以。

核准:公投的投票率不必設限,但須有效投票過半數之同意才算通過。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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