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四十年 光華寮案 日最高法院判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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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四次判決 違法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記者王平宇/東京、台北綜合報導〕日本最高法院二十七日對纏訟四十年的光華寮(見圖,法新社)訟案做出判決,指「過去的四次以台灣為原告的判決均屬違法」,本案發回京都地方法院,事實上是判決台灣敗訴,判決的最大理由是,「中華民國對中國的代表權已經消滅」。
日本最高法院審判長藤田宙靖昨天在判決書中指出,一九七二年在日中共同聲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代表中國的國家,本案的原告為「代表中國的國家」,因此「中華民國」並不能做為本訟案的原告,過去的四次下級法院之判決均屬違法。
外交部昨對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表達深感遺憾與失望。外交部指出,日本是崇尚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其司法獨立應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本案台灣政府已獲一、二審勝訴,足見法理上已經具有充分依據並受到相當肯定;本案在日本最高法院懸宕二十年後,該院竟認定本案訴訟代表權在一九七二年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此一判決僅注重形式,忽視現實,我政府對此完全無法理解且至感遺憾。
外交部強調,光華寮是中華民國一九五二年在日本所購作為留學生宿舍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後,未曾管轄台灣,雖然日本於一九七二年與中國建交,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存在不容否定,中華民國所取得的財產,在法理上絕無「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並由該國成為有權續行訴訟者」之理。
外交部重申,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起即有效管轄台灣,一九四九以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分治,此一事實迄今毫無改變。
中華民國消滅 凸顯正名必要性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特稿 與中國官派留學生纏訟四十年的日本光華寮訟案終於落幕,在中國總理溫家寶來訪之前,日本最高法院送上一個特大號的禮物,由光華寮案的判決進一步顯示在國際上「中華民國已經消滅」的事實。 光華寮訟案的判決說明兩個重點,首先是,日本最高法院選在溫家寶到訪之前對已經「存封」二十年的光華寮做出判決,否定台灣的訴訟資格,這顯然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博取溫家寶歡心的做法非常明白。 其次是,七二年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時,雖然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是認定「中華民國已經消滅」,而光華寮訟案最早的京都地方法院判決是在七七年,以後包括大阪高等法院發回更審等的四次判決原告都是「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被告雖為中國留學生,但是全為中國政府的「代打」,上訴到最高法院,中方的理由是「原告沒有訴訟能力」,而被日本最高法院認定。 從光華寮訟案,再一次說明台灣正名的必要性,台灣繼續以「中華民國」在國際上進出,可能已面臨極限,因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都涵蓋中國大陸,威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如以「台灣」為名,顯然不與中國的利益衝突,承認「中華民國」的訴訟資格同時也違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邦交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承諾,這也是這次日本最高法院在光華寮訟案判決上,認為過去的四次各級法院判決認定「中華民國」的訴訟能力「屬於違法」的最大依據。 光華寮案的判決不但告訴台灣人正名的重要性,也暴露出一向標榜獨立的日本司法也不過如此而已,一些人還是懂得配合政治季節,博取中國的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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