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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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 將可籌組工會

〔記者李明賢、申慧媛、謝文華/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在紛爭中,初審通過工會法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意公教人員可籌組工會,同時放寬為外籍人士可擔任工會理監事。

勞委會主委李應元說,勞委會雖贊成公教人員可組工會,但應等到政院提案後併案審理。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則表示:「很遺憾!」

周燦德說,要持續透過政黨協商,爭取以附帶條文,另外訂定法令規範教師可組工會等勞動權益,至於其中影響重大的「罷教權」,教育部堅決反對。

周燦德說,現行對於教師的聘任退休撫卹等各項權益,都是按教師法及各項教育相關法令進行規範,明顯與勞工團體不同,一旦教師權益改用勞基法,許多法令都得配合修改。

全教會對修正草案表示歡迎,部分家長團體則是憂心忡忡,擔心影響校園安寧、衝擊學生學習權。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更質疑,依工會法,教師工會常務理事可全日請公假處理會務,全國四千一百所學校,一個教師會至少三名常務理事的缺課代理,估計每年至少須增編近一百億。

人本教育基金會也指出,教師不可又拿教師法享有教師專業自主,又拿工會保障教師人權兩邊好處,教師會存廢應檢討。

另有部分基層教師擔心,一旦政府變成資方,雖享有組工會的權利,但工時、授教權等權利卻可能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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