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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勢 鞭刑
■ 蘇緯政 有人主張對性侵害犯「化學去勢」來抑制其荷爾蒙分泌,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然而,就歐美諸多國家的臨床實驗顯示結果非如預期。心理或人格因素的性犯罪者,即使不以性器官,亦可以其他方式進行侵害行為,藉此獲得興奮感或控制慾。 另外,有人主張採用「鞭刑」來威嚇性犯罪者。這除了有違背人權與民主精神之虞外,以暴制暴是否會造成該犯罪者未來採取更激烈的手段犯案,也是隱憂。至於,另有學者主張,可以仿效美國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採行性犯罪者登記公告制度,以防止其再犯。這是否會再衍生出因仇視排擠作用而造成犯罪者的報復心理等問題,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性犯罪的原因多來自於犯罪者心理層次的問題或人格違常。因此,對於加害人的處遇,除了可採取必要適當的監督、治療與輔導外,更應正視並檢討現有的性侵害犯矯治計畫成效、潛在犯罪黑數、是否提高假釋門檻等問題。(作者為台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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