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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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宣言是政治性條件

■ 江世雄

在國際機構法上,大多數的國際機構會在其成立的基本文件上對於其成立之後新成員的加入,規定新會員國加入的實質性與程序性的要件。聯合國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國際機構,在其成立基本文件也就是聯合國憲章裡亦針對新會員國的加入,設置了加入要件與手續的規定(憲章第四條)。因此,今天探討台灣加入聯合國的議題時,最基本的仍應從憲章規定來討論。

就實質要件來看,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了以加入方式成為其會員國之五個實質要件:第一,「應為國家」,第二,「應愛好和平」,第三,「應接受憲章所規定之義務」,第四,「應有能力履行該義務」,第五「應有意願履行該義務」。此為加入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五項充分的要件。同時,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亦明言:「凡對於滿足此等條件之申請加入國,不應另加政治考慮之其他條件…。」

依此來看,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目前所面臨的最重大的難題在於實質要件的第一項「應為國家(must be a state)」之上。然而,一個地區是否已經成為國家之實質內容與程序要件,聯合國憲章(包括其他的國際法規)並未有詳細具體的法律規定。結果,一個新國家要申請加入聯合國,雖然依據上述國際法院諮詢意見所言,聯合國不得在該五要件之外,另課以其他之要件。但是,針對這五個個別的要件內容,會員國(尤其是安理會成員國),卻可以進行個別內容的審查。上述諮詢意見亦明示:「第四條第一項雖列舉會員國應具備之所有條件,但卻不應阻止考慮與此等條件有關之一些合理的問題。此五項條件頗具彈性,故對於有關問題甚至政治問題之考慮,亦不應加以完全排除。」也就是說,雖然台灣只要滿足上述五要件即有資格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但是,在申請加入聯合國之際,台灣是否滿足第一個「應為國家」的要件時,在中國北京政府的政治性干預與牽制之下,在安理會的審查上勢必會面臨層層阻礙。

簡言之,申請問題雖是法律問題,但是在聯合國的申請審查時卻可以成為一個嚴重的政治問題,在上述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之中,亦表示對於這些個別要件的問題並不排除其政治問題之考慮。申請加入聯合國之際,台灣需不需要一個獨立宣言,或許不是一個法律性要件,但是就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與台灣人民之獨立意志來說,筆者認為卻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政治性要件。

(作者為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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