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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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小偷不可聲張?

■ 蔡華宗

發現小偷行竊也不可聲張,以免妨害他得手,這是甚麼法律和法官?用這個比喻,應可說明高雄市長選舉案一審宣判有違反言論自由、違憲之虞。

選舉時,兩造候選人言論及行為,其目的都在促使對手不當選、自己當選,只要不是以「非法」之手段,縱使以選舉花招去引發新聞擴散效果,而使人民得到更廣泛正確資訊,用於投票時斟酌,在自由民主社會裡是好的、常態的。

至於選舉後援會,法律不禁止,並經候選人同意,是集聚政治同質民眾,產生群聚能量,合理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之組織;由於後援會產生的選舉能量利益,必為受後援之候選人所獨享,準此,後援會與候選人當然是利益共同體;如果後援會的行為、手段發生不法事實,對造陣營將該後援會與該候選人視為一體一併質疑譴責,並公布於社會,有何不對?豈能任由候選人完全享用後援會的助選能量,卻對後援會的違法行為完全免責?對選民及對手公平嗎?

不論是選罷法有明文規定或法官自由心證判決,這次宣判顯有禁止人民(當然包含候選人及團隊)看見一件選舉違法事實卻不准說出來之旨意,就自由民主社會而言,絕對是件違反言論自由之違憲事件。

(作者為台灣省電器公會聯合會法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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