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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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之私 一己之私

■ 曾肇昌

法律是人訂的,法條是人解釋的,法律的制訂,應以「民意」為基礎,尤應符合「正義」、「衡平」 的理念。反之,如「法律」背離了「正義」或「衡平」的要求,則法律就成為「惡法」了!如果無視於「法律」應有的道德內涵,一再強調「惡法亦法」的觀念,由此塑造權威性的「法治」,即與「暴力統治」實無二致。

依法定程序完成立法,並不保證該法必合乎「正義」,必有「普遍妥當性」!

「民主政治」應致力尋求社會「最大公約數」,不應汲汲於「數人頭」的勝負,而以「凝聚共識」為要務,防止因每一次的表決而造成社會不斷的「撕裂與對立」。多數不能凌駕一切的、少數人的意見和權利必須受到尊重與保障。

論者有謂:國會運作的原理在「多數意志」,任何政黨只要居於「國會多數」,那怕只多一席,便都歸「多數黨」定奪。

在一個不十分自由民主的國家,對於國會掌握著絕對控制權的政權,實際上什麼天怒人怨的惡法,都可以制訂出來,因此,法案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才是重要!

國會的多數必須能夠摒除「個人私利」、「政黨私益」,而以「公共利益」為重。

日前立法院爆發史上最大規模肢體衝突|總預算案,首度未能在會期內通過,其癥結點在於是為「一己之私」、「一黨之私」而操縱國會、綁架法案。茲因國會沿襲過去在會期結束前演出「法案大清倉」戲碼,許多「趁亂闖關」者,如「自肥」、「錢坑」法案及其他有爭議性法案與民生法案互綁,立法如兒戲,這次國民黨以「中選會組織法」以「依政黨比例產生」擬強行通過,因係「違憲」遭民進黨強力阻擋,造成非理性抗爭,這是「政黨私利」作祟,未能以「理」服人的後果。

台灣的民主需要進一步深化,要積極建立一個可以讓朝野各政黨及社會各團體能進行「和解」、「對話」及「協商」的機制,使「理性」獲得充分的發揮,讓代表「公共利益」的多數力量能不斷地凝聚,帶領國家向前邁進!

(作者為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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