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卸任行政院長何可勾結中國官員來台統戰?
趁著來台參加「兩岸經濟發展願景研討會」,中國發改會副主任張曉強一行人拜訪了台塑企業創辦人及其負責人,大談有關中國十一五石化及投資額高達三千億元的台塑寧波大乙烯計畫,將早已火熱的兩岸經貿炒得沸沸揚揚。 上週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的「兩岸經濟發展願景研討會」有幾個特點:第一、在台灣召開,與過去在中國舉行的意義不盡相同;第二,它由中華經濟研究院所策劃,該院具有半官方性質,中國也派了具「小國務院」之稱的發改會副主任等十三人與會,層次高,官方味道相當濃厚;另一特點即是對方報告「中國的『十一五』規劃」(第十一個五年計畫),我方則報告「二○一五年台灣經濟發展願景」,意有所指地將兩個計畫並列一起,尋求計畫的結合,具經濟統合的意圖。 張氏也在會議第一天就公開呼籲台灣當局調整兩岸經貿政策,開放三通、降低投資及人員往來成本,並且「減少投資及旅遊方面不合理的限制」。他並不諱言「在十一五規劃的特點與發展目標下,凸顯兩岸共同努力合作的機會」,明顯將中國的「十一五規劃」提升到涵蓋兩岸的主計畫地位。至於中國所設定的「一中原則」、「對我國政府地位之否定」等障礙,即宛如當然耳一字不提,視為國內事務。「以經促統」的統戰意味相當濃厚。 此行張氏的第一個目標是台塑企業。據稱中國十一五規劃,除對現有煉油廠擴建改造之外,因台塑集團投資金額高達三千億元的寧波大乙烯計畫,包括興建一千萬公噸的煉油廠、一百二十萬公噸的乙烯裂解廠、六十萬公噸的丙烯廠、十六.七萬公噸的丁二烯廠,以及芳香烴系列,成為中國亟欲促成的一張王牌。張氏早期就參與海滄計畫,此次會晤,目的似乎在說服台塑同意與中國「合資」,好讓中國能由參與得到台塑的技術與經營的模式。 統戰的第二個目標是國銀之登陸。是以研討會對兩岸金融「合作」議題著墨甚深。張曉強指出,中國去年十一月公布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中隱含中國開放金融市場時,有對「台灣地區」提供特殊待遇的考量,並認為參股城市商業銀行是台灣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一個可行管道。至於簽訂兩岸金融監管,卻以「只要台灣金融業者能克服共同監理的問題」一句話輕輕帶過刻意迴避,「銀行登陸內政化」之意圖至為明顯。受此誘惑,會中我國業者就有人提出,「若資訊可以公開、平等互相交流,銀行業登陸不一定需要實地金檢才算有共同監理之實,也不一定要簽署金融備忘錄」。中國的統戰在此研討會中,顯然已收到了他們所預期的成果。 可見此次中華經濟研究院所推動的「兩岸經濟發展願景研討會」,由其議題之設定,拜訪活動之安排觀察,是一場無「招商」之名的招商活動,將中國「以經促統」的中國國家政策帶到台灣,以「學術研究」為幌子,實則是不折不扣的政治活動,帶有濃厚的統戰目的。不過,令人慶幸的是,此次經濟部能在第一時間就明確表達「輕油裂解與煉油廠,目前政府無任何開放的規劃」,將可能帶來的損害壓至最低。 但不管如何,我們仍然認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由其基金之設置、成立之宗旨、經費之來源,及其董事長蕭萬長又係前國民黨時代之行政院長而言,實不宜扮演政治掮客之角色,更不宜引進背離台灣國家主權及全民福祉之「學術」活動,同時也希望陸委會本於職責,對於有損國家主權之集會應嚴予把關,不得有「礙於情面」的和稀泥態度,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世界村上獲得應有之尊敬與肯定。 法部85年曾函示偵辦總統 須卸任後 〔記者王貝林、楊國文、劉志原/台北報導〕國務機要費案引發的釋憲問題再添一樁。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認為,法務部八十五年對總統受刑事追訴就有應待卸任再偵辦的函示,過去也有前例可循,但國務機要費案的承辦檢察官並未依該函示處理,不符「檢察一體」的原則,以致引發爭議,要求法務部應速就此聲請釋憲。 蘇揆昨在行政院院會中,對國務機要費案的發展表示憂心,強調自己在唸法律系一年級時,就學到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不受刑事訴究的憲法規定,各國也都這麼規定,但現在整個國務費案的發展卻不是這麼回事,不但衝擊國家安全與機密外交,也衝擊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所以他不但支持立法院民進黨團對總統憲法職權聲請釋憲,也認為該案發展至此,由陳總統親自聲請釋憲,應可得到國人的認同。 蘇揆指出,法務部早在八十五年就有過函示,對於現任國家元首受到刑事訴究時,鑑於刑事訴訟程序一時無法進行偵查,都是由法務部內暫時報結,等總統卸任再分案偵辦;法務部長施茂林曾說他自己過去當檢察長時偵辦到當時的李登輝總統,也是依此辦理。 蘇揆說,檢察官「現在的作法好像有所不同」,也產生爭議,法務部雖然對個案的檢察官沒有指令權,但對全國檢察事務一體適用的事項,應有通案監督權,所以對此一產生紛擾、分歧的地方,法務部應以主管全國檢察行政事務的法定權責,儘速聲請釋憲。 檢未依函處理 法部應有通案監督權 針對蘇揆指法務部八十五年對總統受刑事追訴就有應待卸任再偵辦的函示,及是否適用於國務費案或對個案偵辦有無拘束力?法務部昨天則表示,此為行政命令的一種,供檢察官偵辦參考。 法務部這件函示文號,是八十五年間召集台中高分檢及轄區檢察署,針對若有人對現任總統提出內亂、外患以外的罪,由於總統有刑事轄免權規定,檢察官究竟應以法院無審判權予以不起訴處分、或簽結等處置為宜,舉行的法律座談。 會議做成結論,認為依憲法總統不受刑事訴究意旨,並非司法機關對總統無審判權,也不是檢察官對總統無刑事追訴權,檢察官仍可於總統解職後,就總統在位期間所犯罪行,依法追訴。 但若對此類案件以不起訴處分,因總統卸任事由,不屬於刑訴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列同一案件得再行起訴的法定事由,致使該不起訴處分有確定效力,如此將來總統解職後,亦不得再行分案偵辦,而與憲法規定有所不符。 因此,處理此類案件,應以依憲法一時無法進行偵查為理由,由檢察署內部暫時簽結,等到總統卸任後再分案偵辦,並告知當事人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