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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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犯

李漢揚與王又曾,都是潛逃中國的台灣罪犯。劫走五千六百萬元的李漢揚,不到十天,就被中國公安在昆明逮捕;涉及以五鬼搬運掏空銀行及多家公司數百億元的王又曾,至今仍在中國逍遙,都是罪犯,怎麼差這麼多?

李漢揚運鈔卻劫鈔,他所屬的保全公司以遭搶金額的一成五百六十萬元做為檢舉獎金,無論中國公安是否因此賣力追捕,協助緝獲台灣逃往中國的要犯,台灣都很感謝。

力霸掏空案更是典型的「集團犯罪」,王又曾可說是犯罪集團的「首惡」,捲走巨額資金,逃往中國,債務由政府、銀行收拾,不但金額為李漢揚的千倍,惡行更為重大!

李漢揚東藏西躲,很快就被抓到,王又曾在上海則是「舞照跳、女照抱」,中國公安顯然不是抓不到,而是根本不抓。

中國為何不抓王又曾?主要就是王又曾「錢進中國、債留台灣」,以傷害台灣對「祖國」做出貢獻,而且,王又曾還有利用價值,可以像陳由豪那樣隔海爆料,讓台灣的民進黨政府焦頭爛額。

還有,王又曾長期以A自台灣的錢,到中國上下打點,餵飽中國貪官污吏,這次又A走巨額金錢到中國撒,台灣的腐敗份子卻是中國貪官污吏的衣食父母,難怪王又曾在中國得其所哉逍遙!

中國領導人胡錦濤不是高唱反腐嗎?為何專門包庇腐敗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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