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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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長選舉全面驗票 陳菊抗告

〔記者林雅麗/高雄報導〕針對法官裁定高雄市長選舉全面驗票一案,陳菊委任律師昨天向法院提出抗告,指出法官裁定程序及實體有重大違失,強調協商庭的言詞辯論筆錄是否符合裁定形式要件仍有疑問,且不備全面驗票的要件。

陳菊委任律師李帝慶昨天向法院提出抗告狀,除了上述質疑,也指出原審法官對於被告以公證代替釋明的認定,也違法剝奪原告就對造所提釋明之證據表示意見之權利,嚴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主義之原則。

且歷次準備程序及合議庭進行中,從未曾就「全面驗票與否」進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賦予兩造就是否驗票為法律見解之表示,就率然決定開啟驗票程序,也罔顧證據法則關於釋明之要件。

最後,他指出,原審法官以雙方票數差距太接近,僅有一一一四票、廢票過多、根據總統大選之經驗,平均每個投票匭爭議票都有五票以上,累計結果足以推翻雙方差距的票數等理由片面決定全面驗票,惟選舉有效及無效票的認定,係隨著每次選舉結果檢討後的修改,因此,當原審法官以二○○四年總統大選的經驗來估算本次爭議票的比例時,即忽略了兩次選舉立基點有所差異的問題;希望法院明察、以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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