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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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辯無犯意 檢駁故意詐領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馬英九雖遭起訴,但馬陣營一再以「無犯意、無詐術」喊冤,檢方對此早有認定,搬出「特別費是公款」、「詐術申領」及「認識性違法」等三大關鍵,逐一駁斥馬英九辯解。

馬英九律師宋耀明昨天舉例說,下雨天某甲在超商門口拿錯了花樣相同的雨傘,拿錯傘雖是客觀事實,但某甲因為主觀上認為那把傘是他的,所以才拿,因此,主觀上沒有犯意,不算竊盜,也就是所謂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構成犯罪。

檢:經人提醒 還一再犯錯

但有檢方人士說,假使某甲不只拿錯一次傘,而是每個月都固定拿錯同把傘,甚至有人提醒了,還一再拿錯,持續好幾年,這樣還算主觀上沒犯意、違法性認識錯誤嗎?

查黑中心說,馬英九八十七年擔任台北市長後,即違法以「先領後用」方式申領特別費,九十二年底遭審計處發現發函糾正,雖改以「先用後領」方式請領特別費用,但實際上沒有全部實際支出,可是馬英九照樣「未有支出,即填具領據要錢」,導致會計人員認為馬「來日會有全額支出」或「至今已有全額支出」。

檢方依此,認定馬明知故犯,且以詐術取得款項,也就是「既有犯意,也有詐術」。

檢:明知公款 仍不實核銷

檢方還認為,馬英九從七十七年起先後擔任行政院研考會主委、陸委會特任副主委、法務部長及政務委員等公職,甚至市府主計處在八十九年時,對外界質疑馬英九薪資過高時,還發新聞稿澄清特別費是公款,不算薪資應扣除,檢方因而認定,馬分明知道是公款,且具備相關法律常識,卻仍不實核銷特別費,貪污犯意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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