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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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嫌犯選總統

「11176227」,這個數字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上明載被告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起訴書寫著,「馬英九詐領特別費總計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

特別費是公款,公款納入私人口袋,就涉及貪污罪,從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來看,馬英九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彰彰明甚,因此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至於馬英九辯稱自己沒「犯意」、堅稱「清白」,但檢察官調查證據後,在起訴書上認定特別費須以「公務實際支出」為必要,馬英九「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公款納為己有!

這「11176227」的數字,如鋼鐵所鑄,雖冷硬但十分明確,經檢察官認定為「貪污所得」,可說是一個恥辱的印記,將永遠跟著馬英九,他所謂不沾鍋、自稱清廉,都已被這個鋼鐵數字完全擊毀,馬英九神話更破滅無遺。

當然,起訴並不代表一定有罪,馬因貪污罪被起訴後,仍要法院三審才能定讞,他應勇於面對司法,不過,他卻以宣布參選總統做為因應,根本視司法於無物!

記得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時,把陳水扁總統列為涉貪污罪嫌的「共同正犯」,馬英九立即逼陳總統下台,於今,馬英九自己就是涉貪污罪的「正犯」,卻宣布參選總統,涉貪污罪不能當總統卻可參選總統,這是什麼樣錯亂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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