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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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恢恢!

去年的馬英九說,特別費用於「公務、公益」,這種說法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今年的馬英九改口說,直接進入個人帳戶的半數特別費是「私款」。過個年,馬英九說法大逆轉,特別費竟從公款變私款,不過,法規並沒轉彎,藉此卸責脫罪,應是白費心機。

去年十一月馬英九爆發特別費案時,馬被指「公款私用」,將特別費納入個人財產,他則辯稱用於公務及公益捐款,但審計部官員說明,特別費支用明定為「因公所需」,當然是「公款」,沒用完的部分要繳回國庫,不能落入私人口袋,這是常識!

行政院對特別費規定為「因公所需」,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北市府主計處在二○○○年曾發布新聞稿表示,特別費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饋贈、婚喪喜慶等,不屬首長收入。

因此,無論行政、審計、主計等單位,都認定特別費是公款,必須公用,並無疑義,馬英九對特別費是公款,應知之甚詳。

如今改口說是「私款」,說穿了,就是馬英九眼見特別費案偵結在即,他明知特別費是「公款」,卻變為「私產」,就是明知故犯,恐無法免於刑事訴究,才改稱特別費是「私款」,辯稱自己並無犯意云云。

這種避重就輕、裝無辜的脫罪手法,一眼就能看穿,又豈能逃過檢察官的法眼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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