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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二審判無罪 小九官司未了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昨日二審判決無罪,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合議庭認為馬英九無詐領特別費沒有貪圖不法利益。(記者羅沛德攝)

馬小九案退回 檢方將立即分案偵辦

〔記者楊國文、孫友廉/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高等法院昨天仍判無罪,但馬英九的狗官司未了!高院的判決中,將馬英九認養馬小九,及按月匯款給妻子周美青案,退回北檢另行偵辦,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昨日指出,收到判決書及相關卷證後,將立即分案偵辦。

認定實質補貼 未還餘款屬道德問題

高等法院合議庭昨天的判決,認同台北地院所採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並指若特別費有剩餘卻未退還,屬於道德、行政與政治責任問題,與刑事責任無關,而馬以領據列報特別費均符合規定,也都已公益捐贈,因此仍判馬無罪。

二審判決結果,有關馬英九的公務背信罪宣告無罪確定,檢方尚可對貪污詐欺罪部分上訴;至於檢方請求併辦的馬英九每個月匯款二十萬元給太太,單據核銷九千九百元認養流浪狗馬小九部分,則退由檢方續行偵辦。

此兩案是北市議員顏聖冠向北檢告發,北檢認為與馬英九核銷特別費案有關,今年十一月中旬報請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的高院合議庭併案審理。

高院指出,北檢所指馬英九按月匯款二十萬元,轉入周美青帳戶,檢察官並未起訴,加上馬在特別費案所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但併案所載罪名為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兩百一十三條之罪,兩者罪名不同,兩者並無同一事實實質上一罪關係。

高院也指出,馬英九以特別費核銷所領養的「馬小九」的費用,因屬於「單據核銷」部分,和本案屬於「領據列報」部分,性質截然不同,併案事實與本案事實也無同一事實實質上一罪關係,因此昨日判決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

此外,高院合議庭不諱言,想藉昨天的判決釐清領據特別費爭議,判決指出,自六十二年起,特別費就有「補貼」性質,報支採領據列報、單據核銷雙軌制;領據部分可採現金、支票,或匯入私人帳戶,會計人員依據首長領據具領就完成核銷,視為「因公支出」完畢,不問真正實際用途。

認為行政慣例 無「歷史共業」問題

現行採取該類似報銷制度尚有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又「多不退,少不補」,若有剩餘未退還,則應負道德、行政與政治責任,也已形成行政慣例,而馬的請領行為符合制度設計意旨,並未犯罪,無所謂的「歷史共業」、「制度陷阱」問題。

二審核算馬的月俸、公費、福利、補助…等,平均收入二十五萬元,並非檢方的十五萬元,也有大量存款,因此有能力每個月匯二十萬元給太太,另馬擔任市長的公益捐贈共達五千一百五十萬多元,遠超過同時領據列報特別費一千五百三十萬多元,均可證明馬並無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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