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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該當何罪
■ 莊柏林 近日綠藍為一階段或二階段投票爭議不休。泛藍挾其十八縣市執政之優勢,堅持二階段投票。而泛綠則以中央執政,認地方選委會之決定,與中央選委會決議牴觸為無效,且有觸法之嫌,作為對抗。究竟如何,願從法律層面,提出淺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委員會辦理之。立法委員屬中央公職人員,其選舉,當然由中選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地方各級選委會當有服從之義務。 至同時投票反貪、討黨產等公投,屬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事項,公民投票法第三條規定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而依公投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則由主管機關的中選會辦理,換言之,其主管機關應屬中選會,地方各級選委會,亦有服從之義務。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即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亦有應受懲戒之規定,其內容包括撤職、休職、降職、減俸、記過、申誡等。 中央公職人員之選舉,中央選委會既已決議,與公投事項一階段同時舉行,依上開規定,下級機關之縣市政府及選委會,顯有服從之義務,如有阻撓之行為,各該行為之公務人員,除應受行政處分之懲戒外,如有觸犯刑事法令者,亦應受刑事處罰。 所謂刑事法令者,似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中央選委會既已決定一階段選舉,如地方縣市長暨選委會仍堅持而以二階段處理,除應受懲戒之行政處分外,即屬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應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作者為律師) ■ 陳世冠 最近國親兩黨為了此次立委及總統大選要一階段還是兩階段領票鬧得不可開交,不但凸顯台灣民主政治的不成熟,更讓台灣僅只為了這種技術性的雞毛蒜皮之事就得付出如此大的社會成本,實令人民失望透頂。 為今之計,只要中選會規定所有選民一旦進入投票所,就得強制領取選舉及公投兩種票(一階段或兩階段皆可),並一律必須進入圈票處及投入票匭,至於要不要圈選是自家的事。如此既保障了選民進行秘密投票的權利,也讓一階段或兩階的所有爭議點雲消煙散,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為? (作者為保護台灣大聯盟中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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