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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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兒少更坎坷?

■ 賴祥蔚

最近接連傳出多起兒童或少年遭到不當對待的新聞,包括遺棄、虐待、賣淫、傷害與兇殺等等,令人怵目驚心。

記者在報導這些新聞時,除了忠實報導人事時地等新聞元素,也必須兼顧不讓受害者遭受二度傷害。可惜的是,相較於報紙新聞常會隱去受害兒少與家人姓氏,以避免洩漏其身分,電視新聞卻常拍攝親屬與住家的畫面,間接揭露了兒少身分。

二○○三年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對於遭到遺棄等不正當對待的兒少,新聞媒體不得報導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理由很簡單,不希望這些新聞報導會影響受害兒少的身心發展。此種立法不宜被看成是新聞自由的退縮,而該看成新聞媒體對於社會責任的承擔。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保護兒少免於不健康傳播內容的污染,一是讓兒少免於因為身分隨著負面新聞曝光而影響人格發展,這是第三十、三十六、四十六等條文的貢獻,另一則是讓兒少免於接觸不健康的傳播內容,這主要規定在第三十條。

有些電視新聞以為只要避開兒少臉孔,就算符合前述規定,其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不能報導任何足以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包括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資料。

直接揭露兒少與親屬面孔當然不妥,即使是揭露虐待事件中的施虐者,只要可辨識出受害者也不應該,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當新聞媒體扮演慈善大使而揭露兒少,或扮演正義使者而揭露施虐者,都可能造成當事人曝光,進而對他們造成二度傷害。

問題是,新聞媒體違反前述規定會如何?由於報紙的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過去為行政院新聞局,二○○六年以後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過以來,中央與地方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實踐。在地方層級,光是台北市政府的「媒體違規審議委員會」,二○○四年裁罰六案,二○○五年裁罰九案,二○○六年裁罰六案,三年共二十一案。反觀中央層級,目前都尚未援引此一條文認定電視新聞有所違規,績效掛零。

前述截然不同的實踐結果有兩種可能,一是相較於報紙等出版品,廣播電視特別守法,從未違規。另一是相較於地方,中央執法比較寬鬆,或是沒有認真執法。同一規定卻有不同施行標準,顯然不妥。

享有健康傳播環境的傳播權,是當前最值得關心的一項傳播議題。傳播權的落實有其積極面向與消極面向,《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保障兒少的傳播權主要是發揮了消極面的貢獻。然而,即使消極面向仍有許多值得檢討與改進之處。最近幾則新聞,電視台都拍攝兒少親屬或住所,間接使兒少曝光,顯然違反規定。觀眾們清楚看到了,卻不知主管的NCC也看到了嗎?

(作者為文化大學大傳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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