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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法律戰沙盤推演

■ 姜皇池

報載中國可能已在研究與評估是否另提「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新決議文送交聯合國討論,以「補強」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之「不足」,中國若嘗試提案,將此議題提聯合國處理,則未來演變,實是波譎雲詭。

在大會提案:若中國向大會提案,明白確認台灣為中國之一部分,則《聯合國憲章》第十條規定:「大會得討論本憲章範圍內之任何問題或事項,或關於本憲章所規定任何機關之職權;並…得向聯合國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各該問題或事項之建議」。基於此一規定,一般認為聯合國大會決議,原則上僅有「建議效力」,特別是當觸及和平與安全事務,對於所通過決議案投反對票之會員,並不具「法律拘束力」 (legally-binding force) 。

雖法律上原則如是,然若所通過決議是以「全體一致」(unanimity) 、「未經投票」 (without vote) 或「共識決」 (consensus) 通過者,自然對所有聯合國會員國有「強烈效果」,甚至有產生法律拘束力之可能。因此中國提案之效力,實將繫於中國動員能力與西方民主國家集團之動向。然不論如何,最低範圍內,如此決議,必然有重大政治意義,發生政治效力。

在安理會提案:若在安理會提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對於確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決議是否適合做成安理會決議?需要求其他會員履行何種具體義務?縱使能通過決議,其效力是否當然為第二十五條之具法律拘束力決議?固不無再爭執空間,但若安理會通過如此決議,則所有國家若介入中國與台灣間爭端,皆將面臨嚴重法律阻礙,介入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因應之道:不論是安理會或大會,若通過確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之明確決議,台海問題至少將傾向明確定位是「中國內政問題」,任何會員國皆有不得干涉中國內政之義務,不得出售武器給台灣,不得介入台海爭議。在此情形下,台灣的主權之存亡,將面臨更加嚴峻衝擊。

至於打破此種法律桎梏,同樣應以法律因應,藉由公民投票機制所展現之「民主正當性」 (democratic legitimacy) 與基本人權價值,對抗中國之法律部署,始能建立外力介入之合法基礎。倘中國提出補強提案,個人以為此種法律戰,不應排除是構成威脅國家主權的外力攻擊,且有改變我國主權地位之虞,政府應考量有無該當《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防禦性公民投票之要件,並慎重推動「涉及主權的防禦性統獨公投」,相關單位亦宜未雨綢繆,早作安排。(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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