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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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行使職權」的監委豈可用政黨比例提名?

針對延宕已久的監察委員人事案,陳水扁總統日前表示,為了尊重大家的意見,不排除重提監委名單,他也希望立法院善盡憲法義務,讓五權憲法、五院健全運作。事實上,自從大法官會議第六三二號解釋文出爐後,妥善處理第四屆監察委員人事案已顯得更加迫切。

在現行憲法體制中,監察院是我國最高監察機關,職司官箴之重要性非同小可。同時,監察院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不論對人民的切身福祉,或是社會的公平正義,都具有關鍵作用。而監察院的運作,主體是監察委員,如今,監察委員人事案擱淺,整個監察院形同虛設。

我們認為,既然依據現行憲法,總統有權提名監察委員,立法院也有義務予以審查,相關兩造便應克盡憲法責任,盡早確定監察委員人事案,讓監察院恢復正常運作。否則,整個政府體制出現漏洞,於朝野,於人民,於國家,都不是好事。

據悉,為了使監察委員人事案過關,主事者有意援用政黨推薦、政黨比例提名。這種方式,我們期期以為不可。按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假使監察委員由政黨推薦、政黨比例產生,將黨派立場帶進監察院,以目前情況來看,監察院將淪為泛藍的監察院。

因此,憲法既然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陳總統便應超越黨派,拔擢社會賢達,具有專業、公信、客觀中立者,為國家掌握監察業務,絕不可為了圖人事案過關,把監察院變成另一個國家通訊委員會或公投審議委員會,淪為特定政黨逞其私利的場所。只要陳總統提名唯才,泛藍再在立法院杯葛,將付出受人民嚴厲指責的代價。

進一步來說,口口聲聲「五權憲法必須要健全運作」的泛藍,如果不尊重憲法賦予總統的提名權,甚至企圖僭越總統的提名權,那就意味泛藍本身也無意讓監察委員人事案過關,形同認為五權憲法中的監察院可有可無。果真如此,朝野不妨合作修憲,透過修憲的程序,一舉廢除監察院,解除僵局。

憲法增修條文具體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一當初朝野的共識,便是基於黨派介入監察院,讓監察委員淪為政黨工具,將無法有效發揮監察權。朝野若尊重憲法,尊重監察院的職權,便應嚴格遵守此一精神,否則,以政黨分配監察委員名單,又有什麼意義?

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如此的人事案程序說明,總統的「提名權」在前,立法院的「同意權」在後,這是憲法權力行使的邏輯,不容本末倒置。遺憾的是,兩年前,泛藍政黨利用立法院多數杯葛,違背此一憲法權力行使的原則,如今所謂政黨推薦、政黨比例之提名方式,也同樣違背此一憲法權力行使的原則。我們在此呼籲朝野,千萬不要做出形式上遵守憲法,實質上卻傷害憲法的行為。

二○○五年二月一日就該就職的第四屆監察委員,在泛藍杯葛下至今連個影子也沒有,堪稱泛藍所謂「五權憲法必須要健全運作」的一大諷刺。隨著陳總統任期屆滿之日接近,這個更顯得有必要盡早解決的問題,正考驗著「五權憲法」能否維繫下去。

如果監察委員人事案過不了這一關,恐怕就只能等著修憲或制憲,屆時,廢除監察院的可能性自然大增。堅持「五權憲法」的泛藍人士,一定要看到這一點,不要歹戲拖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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