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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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向美國要獨立

■ 謝鎮寬

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立國之時,台灣仍屬於日本領土,且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也明文規定有關新領土入併手續,那麼有關台澎領土併入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其相關手續究竟是於何時完成的?如果硬要說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所謂台灣光復,但卻怎麼沒有任何同盟國認為,當天在台北公會堂的日軍受降儀式,是把台澎的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

其實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當天的日軍受降典禮,是由中華民國代表同盟國來舉辦。但接下來對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中華民國卻只是被委託來代表征服者美國,執行行政管理。在投降典禮完成以後,台澎地區的國際地位是「日本領土上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分離關稅領域」,委由蔣介石政權受託代管。

中華民國在台灣之地位,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是屬於「次要佔領權國」。但是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後,當時忠於中華民國之文官、武官和老百姓相接逃命到佔領中的台灣。法理上,中華民國之中央政府遷移到「非自己領土」佔領中的台灣,早已是名存實亡的流亡政府。而在國際法上,並無任何例證、手續、動作或程序,可以使一個流亡政府在其寄居的處所就地成為合法政府。換言之說白話,流亡政府根本不可能就地合法。

台灣要如何才能成功地正名、制憲加入聯合國呢?若依照美國參議院所通過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把台灣之國際地位,釐清為被美國軍事政府委託行政管理的海外領地,美國的行政部門(包含國務院、國防部、白宮等)都將無法反對!因為這是美國憲法第六條的明文規定,凡由參議院所通過的條約,其位階與美國憲法一般高,都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因此,台灣人民要溝通的對象不是聯合國,也不是海峽對岸的中國,而應該是太平洋彼岸的美國!

值此台灣全體住民不分藍綠,都要求入聯的關鍵時刻,我們實在沒有時間猶豫,必須立即展開行動,訴諸美國憲法與舊金山和平條約,釐清台灣目前仍屬於美國軍事政府所委託管轄下的現況,明確地擺脫中華民國體制的束縛,制新憲、改國號、成立平民政府、選舉台灣總統而不是中華民國總統,台灣才有可能真正獨立,成為一個正常的國家。(作者為台灣鄉情關懷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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