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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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補貼說 曲解史料

■ 陳君愷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的問題重重,自不待言;其中「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說法,顯然是曲解史料。

關於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說法,見於判決書「乙、實體部分」。首先,法官在「(一)特別費之歷史沿革」之「2、民國之特別費與政府遷台之重新建制」中,指出:政府遷台後,除五院院長外,各機關首長特別費均已取消。「然各部會首長在其主管業務,因公務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卻無款開支,或由私人賠墊,或在其他經費項下借支」;因此,審計部建議自四十一年起恢復對各部部長酌列特別費。後獲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同意,以各部會首長特別費應由行政院統一核定月支數額,庶使因公開支之招待與捐贈各費得作正列報;並要求五院院長特別費說明欄應加「包括代表本機關因公之招待與捐贈,並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其次,在「(二)特別費恢復當時之性質及用途」項下,法官則指出:據行政院四十年度追加特別費之說明,「特別費之性質乃『在執行公務上之特別需要,及因此一職務關係事實上無可避免之種種特別需用,而單設之一項經費,純為因公支用,支用之單據均須存備審計機關隨時查核。』」至於其用途,則臚列有以下四項:宴請與招待、餽贈、捐贈及補助、其他。

然而,在接下來的「(三)特別費之重新建制之旨趣及屬性」,法官卻開宗明義的下了一個標題:「1、依前開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及審計部之意見,特別費確為實質補貼」,並謂:「考之前述特別費恢復之理由,審計部表明既在避免首長個人墊付,亦不欲任意挪用其他機關經費支應,而因公之範圍廣泛,正面詳列未及,負面則排除作為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足見特別費係就首長個人因執行公務所生之宴請、招待、餽贈、捐贈、補助等,避免其私人所得墊付之費用,而首長之墊支無非係由薪水而來,是特別費係在補首長薪水之不足,自不待言。」在此,法官來個乾坤大挪移,把特別費變成「實質補貼」!

問題是:特別費設立的原始目的,是希望不要讓首長「因公務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卻無款開支,或由私人賠墊,或在其他經費項下借支」;而且規定特別費應「純為因公支用」、「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這明明是公款,怎麼可以用「首長之墊支無非係由薪水而來」,而導出「特別費係在補首長薪水之不足」的結論?況且,原本由「其他經費項下借支」的情形,又與首長薪水有何相干?

不僅如此,判決書還引用監察院五十六年度正字第一號糾正案之內容如下:「查國家公務人員待遇原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至特別費則僅為某一特定情形下不時之需。是以古今中外各國未有補助俸超過本俸者,亦未有經常普遍給予機關首長以特別費者,否則何以名之為本俸,何以知其為補助性質?又何以見其確為特別必須之支出哉?

為今之計,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請注意此處監察院的意旨,是將當時公務員的收入分為三個層次:「本俸」、「補助俸」、「特別費」,所以才會說「查國家公務人員待遇原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至特別費則僅為某一特定情形下不時之需」,顯然監察院不認為特別費是補助俸。

況且,監察院正是要糾正這種巧立名目、把特別費放入私人口袋的陋習,才主張應提高公務員本俸待遇,方為正本清源之途。監察院不同意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之意亦甚明。因此,判決書把監察院的糾正案視為是「特別費係對首長薪俸待遇不足支付之因公支出之貼補,與司法稅務員警人員之補助俸(即今之所謂「專業加給」)同一看待」,亦是曲解了該糾正案原意。

簡單的說:特別費之所以設立,就是原本有「私款公用」、「公款挪用」的情形,使得審計部提出應給予首長特別費的建議,以期「公款公用」、「專款專用」,並明定不可「公款私用」。故特別費為公款甚明。

(作者為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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