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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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也談齊寶錚」

■ 阿波羅

齊寶錚的判決書,已經說明了特別費不能私用,請參考判決書裡這一段:「經向會計室及相關部門查詢結果,皆認行政單位首長私人開支以公款或特別費(俗稱特支費)支付,於法無據不得核銷。」

因此不管是「領據」和「單據」報銷的「特別費」,皆不能用在私人開支,這是為何齊寶錚的案例,可被用來證明馬英九有罪的原因。

再者,齊寶錚的案例中,法官最後都要求追回被領走私用的公款,相較於馬英九的特別費,不僅私用(例如養狗),還變成私人財產,無罪判決之後,法官還「忘了」要求馬英九將多領的公款繳回。或許有人說馬英九已經於案發後補捐款,但是這個補捐款當時捐的是馬英九的私人財產名下的錢,如果法官認為補捐款乃有效捐出特別費之行為,豈不是認定公款被馬英九挪為私人財產是事實,這更是馬英九有罪的證據!

所以說,齊寶錚為何被判重刑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齊寶錚的案例,已經說明了特別費是不能私用的公款。

(作者任職半導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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