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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認定=不用認定?
■ 陳昱齊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其中在判決書第二十九頁,法官引用主計處九十五年的報告:「五十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均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各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對於支用的內容及項目,則基於尊重首長、副首長職務需要從寬認定」作為馬英九無罪的依據。
所謂的「從寬」,指的應是從寬認定「公務支出」的項目與範圍,但是再怎樣寬鬆的標準也不至於將「私人生活開銷」視為「因公支出」的範圍吧! 再者,若特別費真為「實質補貼」的話,那就是首長愛怎樣用就怎樣用,那還需要「認定」嗎?從而「從寬認定」在三位法官眼裡變成了「不用認定」?這種「認事用法」的專業精神,還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作者為台大政治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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