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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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法官及檢察官:吳淑珍被訴貪污 應判無罪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昨天在法界引起熱烈討論,若干資深法官及檢察官認為,余文被訴貪污案的判決理由,確對吳淑珍十分有利,特別是依合議庭的心證與見解,將來檢方若無法舉證國務機要費流入第一家庭帳戶,法院就應依馬特別費案的相同標準,也判吳淑珍貪污部分無罪,將來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同樣不能訴究。

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組員余文被訴九十年間,以市長辦公室秘書孫振妮及其丈夫何善台等人的私人消費發票,冒充成市長贈送禮品、晚宴等名目,支領市長特別費,故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合議庭認為,並無證據可證明余文所支領的特別費流入自己帳戶,加上余文所支領的特別費,有部分證據顯示用在市長隨扈晚餐等公務用途,雖數額少於單據金額,法官仍認定余文沒有貪污,但因他以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涉及偽造文書,判刑一年兩個月。

國務機要費中,吳淑珍被訴以購買禮券及親友消費等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雖總統主張,因從事機密外交工作,無法直接由支領人核銷,才由吳淑珍蒐集發票核銷,款項全用於公務,但檢察官認為,總統提不出機密外交花費單據,認定吳淑珍涉貪污而將她起訴。

資深司法官指出,吳淑珍就好比馬案中蒐集發票來核銷特別費的余文,她同樣是蒐集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余文因檢方無法舉證有特別費流入他帳戶而獲判無罪。

國務機要費中,檢方認為,國務費確有部分用在機密外交,但數額與單據不符,法界人士認為,因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由同一庭法官審理,檢方也無法舉證國務費流入吳淑珍帳戶,在同一心證下,吳淑珍應與余文一樣,貪污部分都須獲判無罪,至多涉偽造文書。

這名司法官也認為,雖然馬英九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事實基礎不同,馬案是不需實報實銷的特別費,國務費則是須實報實銷部分,但合議庭認定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均是實質補貼,採寬鬆認定,這對吳淑珍也有利。

此外,馬案中,馬被訴貪污特別費一千一百餘萬,法院認定,他捐款高達六千餘萬,一千一百餘萬早已花光,故判他無罪,另案中,吳淑珍被訴貪污國務機要費一千四百餘萬,陳水扁主張,用於捐助海外民運人士及機密外交,也全數花光,法界人士認為,兩案在若干情節上,確有雷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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