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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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特別費案一審判決

非上訴不可

■ 郭世顏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而馬先生呼籲檢方不要上訴,讓虛耗到此為止,但是不要上訴並不能解決爭議,更無法形成統一見解。

在我國法下,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惟有藉由上訴二審,在二審判決之後上訴三審,藉由最高法院判決的形成,才有可能形成統一見解(不過,即使最高法院下了判決,最高法院不同庭之間仍可能有不同的見解。此時,只有藉由判決選編成為判例,才能形成統一見解)。首先,在我國的審級制度及判例制度下,地方法院的判決並不可能成為判例。再者,即使有人認為應該要由法務部對於特別費的屬性作出統一的解釋,然而,即使法務部對於特別費屬性作出解釋,該解釋也不會對法官產生拘束力,因為法官乃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機關對於法律的解釋並不會拘束法官。

因此,惟有藉由上訴,在最後由最高法院作出判決,才有可能形成統一見解。檢方要解決該特別費爭議,也只有上訴一途。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

請證明司法獨立

■ 劉欣宜

長期以來,司法給人的觀感就是會受政治力影響,此次特別費案、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檢察官本其法定職權,勇於任事的精神應給予鼓勵,至少沒有過去受到上級壓力而違背其法定職權的事情發生。今該特別費案審理法官本有機會作出石破天驚的創舉,憑法律人良知忠於法律審判,通通將該二案被告人等判決有罪,則人民始會相信司法真正獨立。

筆者相信,以該二案的重要性及原承辦檢察官的能力,與調查所投入之人力、物力,會作出起訴處分,則該案件必定係屬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否則不會貿然起訴。今承審法官輕易讓特別費案過關,讓人懷疑是否有違反刑法第一二四條枉法裁判之瀆職嫌疑!

最後建議檢察官應儘快提起上訴,不要再讓司法繼續被踐踏,並期待司法真正獨立的那一天到來。

(作者為大學講師)

亂用自由心證

■ 張世賢

馬英九獲判無罪,判決理由破綻百出,舉國譁然。馬妻周美青領養馬小九、購買黛安芬女用物品、馬女在美國消費…等等,皆用公款違法報銷,寬厚仁慈的侯寬仁對此顯著犯行網開一面,未予論告,蔡守訓不追究其缺失,反而指責侯檢平實的筆錄為「不實」,這種亂用「自由心證」的法官,乃是當今司法界的主要亂源。

馬在市議會答覆市議員顏聖冠質詢時,已坦承認知特別費係公款,後來他被揭發將這些公款用於家務,且每月固定匯入戶頭並年年報為薪資所得,其貪污犯行實已無從掩飾,不料判決書卻認定特別費為具「實質補貼」性質的「私款」,周到體貼地為馬解套。但過去全國絕大部分沒用完特支費的首長們皆依規定繳庫,如此判決是否意味應將過去繳庫的特別費發還首長們?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彭瑞美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過去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政黨輪替之後,法院還是國民黨開的,卻公然變成「藍判無罪、綠判有罪」,只問藍綠,不看證據,法官淪為特定立場的政治打手或守護神,知法玩法,徹底摧毀司法公信力,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殷盼日益加深。

馬英九特別費案,證據確鑿,辯詞反覆,民眾皆說有罪,法官卻捨法條,而以宋朝特別費歷史、未能得出被告知曉是公款、實質補貼、無犯意…荒謬的理由為馬英九脫罪,獲判無罪的馬英九以台灣諺語「田螺含水過冬」消遣台灣民眾,其實馬先生高興得太早了,法律之外民眾心中那一把尺,絕非馬先生所能左右的,若用「田螺含水過冬」來比喻,台灣人就像田螺,水就是手中那一張選票,而中國國民黨龐大的共犯結構正是冷冽的嚴冬,台灣人將依靠手中那一張選票度過嚴冬,迎接春暖花開。

(作者為家庭主婦)

虛耗到哪為止?

■ 李俊逸

「虛耗應到此為止!」馬英九說出這句話,格外令人刺耳。

九二一東星大樓倒塌,不但沒有妥善安置災民,還狀告法院企圖卸責,接連敗訴之後竟還要提出非常上訴,馬英九為何不「虛耗到此為止!」

台北市長年積欠應上繳中央的健保費,卻耍賴提起訴訟,即使一再敗訴,但他依然故我,持續與中央進行對抗,馬英九為何不「虛耗到此為止!」

面對和平醫院抗SARS犧牲的醫師家屬,不但沒有感念,同樣也是告上法院,不惜與家屬對簿公堂,馬英九為何不「虛耗到此為止!」

縱容紅衫軍大鬧台北城、罷審監委名單、阻擋軍購案、杯葛中央政府總預算、遲不通過陽光法案…等,這些事件無端讓全民付出多少社會成本,為何不見馬英九出來說句「虛耗到此為止!」?

(作者為軟體公司主管)

司法不能分裂

■ 陳俊昇

馬英九一審被宣判無罪,是法官採信行政院主計處說法的結果,認定特別費是屬於「實質補貼」,檢察官也指出,如果法官採信「實質補貼」的說法,那麼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是類似的,也應採取同樣的無罪推定,希望法官勿因政治因素導致司法人格分裂,要用同樣標準來審理國務機要費案。

馬英九被宣判無罪,儘管朝野反應兩極化,不免各以一黨之私來予以褒貶,但首長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等涉及貪瀆的弊端,是台灣民主轉型過程中,制度瑕疵與缺陷之暴露,此為制度面臨重構的短暫陣痛,除了針對任何涉及犯罪的個人進行評斷與審理之外,制度的調整與重構對於民主轉型更為重要。

台灣既然要邁向民主政體的鞏固之路,對於做為民主基石之一的司法,當然應該尊重其自主運作及獨立審判。但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不容許政治的精神分裂症,擅用不同的標準來審理同質的事證。(作者為中山大學政研所博士班)

法制化最重要

■ 周慧明

馬英九因特別費案說明了一件事:制度法制化之重要性。因此,個人建議:

一、將行之多年機關首長、副首長之以領據支領特別費的慣例,加以立法明文規定,俾便遵循,以免發生類似本案之爭議,貽笑大方,浪費社會成本。

二、為避免南北各檢察機關,對是否犯罪之偵查認定標準以及法律上不同的見解等產生了步調不一致,主管機關法務部應統一認定其標準與法律上見解。

三、咱們的立委諸公也不能閒著,應速修正此一行政慣例之合法性,以排除全國各機關首長支領特別費所可能牽涉的法律責任,以免成為下一個馬英九。(作者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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