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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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特別費實質補貼 判馬無罪 檢:國務費性質類似 也應無罪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日宣判,地方法院發言人劉壽嵩(右三)在宣判後,拿著資料說明地院做出無罪判決的原因,媒體記者爭相索取發言人手中的判決書及說明資料。(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劉志原、項程鎮、楊國文、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昨天認定馬英九及余文均未涉貪污,並判馬英九無罪,判決主要理由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首長運用採寬鬆彈性認定。檢方認為,若依此見解及心證,則國務機要費案的性質與特別費相近,國務費案的貪瀆部分理應也該判決無罪。

吳淑珍等被告 頂多涉偽造文書罪

換句話說,國務機要費案的吳淑珍等被告,頂多涉及偽造文書罪。

起訴馬英九的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昨日也明確說,若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是私款,何必規定必須一半以領據,另一半須以單據核銷,那麼國務費性質和特別費類似,不也應該是實質補貼才是。

合議庭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主要採信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見解,在貪污詐欺罪責部分,認定馬「無不法所有」意圖,也未施用詐術;至於檢方最後追加公務背信罪部分,也認定馬無圖利自己意圖,機關也無損害;至於辯方質疑侯寬仁偵訊吳麗洳筆錄部分,合議庭也認定斷章取義,無證據能力。

北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引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五年十一月卅日對「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的報告所提及「五十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首長,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認定」,顯見合議庭已將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均視為屬實質補貼,可彈性運用,這也屬對吳淑珍有利。

吳淑珍委任律師顧立雄、廖學興表示,特別費與國務費都是同一庭法官審理,兩案見解不能有牴觸,在看完判決書,若發現特別費案見解有可引用之處,律師將在國務費案中提出。

馬英九因涉嫌將不須發票核銷的一半特別費存入自己的帳戶中,遭起訴貪污,但法官認定,這部分首長領了即屬因公支用,不追究用途,如同國務機要費中,檢方也未追究「機密費」去向;吳淑珍則被控與陳總統共同以親友消費發票核銷必須實報實銷的「非機密費」而遭認定貪污。

審判長:兩案有不同 也有相似處

審判長蔡守訓表示,吳淑珍被訴涉及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所涉特別費案,兩案事實基礎不同,不過余文被訴貪污及偽造文書部分,其中余文被控以親友消費單據核銷特別費部分,與吳淑珍遭訴情節有些相似。

蔡守訓說,余文仍有六千多張因公消費的小額發票尚未用來核銷特別費,且沒有證據顯示有特別費流入他帳戶,故判他貪污無罪,偽造文書有罪。

相關檢方人士說,依上述合議庭判決的心證,只要不能證明國務機要費相關款項有流入第一家庭的私人帳戶內,貪污部分即可獲判無罪。

雖然北檢不少基層檢察官以及最高檢侯寬仁等檢方人士,認為若依北院合議庭的心證,顯示特別費與國務費性質相近,但北檢官方未便就此公開表態,高層尤其低調,表示不便多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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