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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齊寶錚
■ 李俊逸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法官根據什麼法條、用什麼理由為馬解套,市井小民非法律人很難去理解,也只能尊重。話雖如此,但司法最起碼應讓人感受到「公平」。 當年前捷運局長齊寶錚利用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高院認「事前牟利、事後分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一百八十餘萬元」全數追繳沒收。 看看馬英九,在接受議員質詢時,公然表明特別費為公款,須用在公務用途。有錄影存證。然而明知是公款,卻將錢轉入妻子的銀行員帳戶,賺取高額存款利息,同時支付生活開銷及女兒在美國的花費,公款私用的事實極為明顯。待東窗事發後,又趕緊改口稱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再將大部分的錢捐入自己名下的基金會,企圖混淆視聽、規避責任。 齊局長僅支付水電費即被重判,馬不但支付生活開銷,還獲得不當的利益(銀行員優惠存款利息),罪行更甚於齊局長,何以無罪?如馬無罪,齊局長又何罪之有? 吾人雖非法律人,但判斷是非的基本邏輯還是有的。請教承審法官,兩案的判決結果差別這麼大,其差異點在那裡?另建議檢察官一定要將此案上訴到高院,看看高院又如何的判決!倘若高院亦判決無罪,請齊局長家屬及曾犯有類似案件的公務員提出國家賠償。 (作者為軟體公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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