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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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判刑 余文將上訴

〔記者林慶川、林恕暉/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組員余文被控以不實單據核銷特別費,台北地方法院認確涉偽造文書罪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因減刑條例之故,刑期改減半為一年二個月。至於余文被起訴貪污公款七十六萬餘元部分,合議庭認為,余並無「主觀犯意」,也無「客觀詐領行為」,此部分則判決無罪。

貪污部分判無罪

余文昨天不願多作回應,接聽媒體記者電話時僅表示「再看看吧」,隨即掛斷電話,余文委任律師羅瑩雪表示,余文認為判刑太重,將上訴。台北市長郝龍斌則表示,余文在起訴後已經停職,但他相信余文會提出上訴,市府將會給予相關法律協助。

判決書指出,余文自八十九年四月起,負責統籌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業務,他為免去以借據借支,事後補具收據憑證的繁瑣申領流程,改以虛填「工作獎金」名義的領據,來領用「市長辦公室零用金」,前後共十七次合計八十五萬元。

此外,余文也負責保管同仁按月繳交的一千至二千元不等公積金,並具領四萬八千六百元至十一萬七千二百元不等交通查緝獎金,及以單據核銷的市長特別費額度五萬元的市長辦公室零用金。

判決書表示,余因未於支出後隨即整理單據,加上為圖方便,因此,收集大額私人消費發票來報帳。

九十二年一月間,會計室指正不可再以「工作獎金」名義請領零用金後,余文改蒐集自己及市府秘書處同仁的消費發票用來核銷。

他將此批發票充當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原始憑證,並登載為「市長贈送禮品」、「禮品」等,並由不知情的秘書處承辦人在統一發票抬頭處蓋上「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印文,以表示秘書處為「買受人」,再申領出款項。

至於檢方依清查單據發現,支出與單據差額達七十六萬六千四百八十八元,認定余文涉及貪污罪,法院則認為,檢方無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此筆款項也確有可能用於公務,因此不涉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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