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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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了李濤夫婦

■ 徐欣欣

TVBS總經理李濤,經NCC依衛廣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撤換其職位,此一處罰,不但很難為當事人接受,而一般百姓更是霧裡看花;政府何以能管理私人公司的人事,那不是太可怕了嗎?此例一開,只要政府看不順眼,隨時都可撤換私人公司的高級幹部,公司還能經營嗎?太荒唐了吧!

NCC捨本逐末,棄廣電法四十四條:「煽惑他人妨害秩序」、四十五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可以停播、可以吊銷執照不用;轉彎抹角拿出一條國人看不懂又是烏魯木齊的法條來應付一下,不知TVBS和李濤一、兩年來早已觸犯廣電法上述之規定,早就該移送法辦;因陳總統誤說一句話,讓李濤有恃無恐危害台灣到今天,如今發生結合黑道利用TVBS電視頻道公開恐嚇台灣人民,擾亂治安。證據確鑿,情節嚴重,國人皆知的案件,何以不敢吊銷其執照?讓TVBS和李濤夫婦永遠離開台灣,不再繼續危害台灣。

尤英夫律師:「衛廣法第二十九條用得好」,實在不敢苟同。(作者業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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