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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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怎麼結才算數?

■ 陳竹儀

由於我國結婚不以登記為要件,已婚男子拿著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欺騙女性與其交往的案件屢見不鮮,被害女子常是等到被原配控告通姦、或新郎在婚禮落跑時才知道對方已婚。儀式婚對於台商家庭的影響更大,目前台商頻繁往來兩岸,按中國的法律,結婚是以登記為要件,造成許多台商雖然已婚,但因身分證明文件並未註明,後來又在中國與其他女子結婚並登記時,不會被認為構成重婚。

我國民法在離婚時早已採離婚登記主義,其理由為:離婚之後變動的法律關係甚多,如子女權益、夫妻財產制之清算,同時也希望能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考察。但由於我國結婚採儀式婚主義,實務上亦常發生結婚時未辦登記,但辦理離婚登記時卻必須先辦結婚登記再辦離婚登記的荒謬情形。

其實,結婚亦有夫妻財產關係、子女姓氏、監護等之相關權益與法律問題,若採登記婚主義,除了使婚姻效力之認定更為嚴謹且明確,有事實上之必要外,在登記的同時,提供夫妻這些資訊,有助於雙方權益的釐清及保障。

雖然有人認為,戶口名簿不具公示性,採登記婚公示性不足,但實際操作時,身分證明文件上可於戶政機關登記時一併更改,同時,辦理結婚登記亦可作為避免觸犯重婚罪之把關,比起目前的儀式婚主義,更能避免已婚男子持未註記之身分證明文件招搖撞騙的情形。將儀式婚改登記婚主義,絕不是只為了主管機關的作業方便,而是為了落實保障婦女權益。

由於儀式婚主義的缺點甚多,諸如現行法條當中證人資格不明確、公開儀式又無具體可認定之標準,導致日後認定婚姻是否有效時發生困難,同時,儀式婚主義也與離婚登記主義相衝突,且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之立法例,登記婚已成為世界趨勢。因此,除了婦女團體的呼籲之外,我國民法學者也以登記婚主義為主要學說。

日前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進行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之朝野協商時,已通過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預留一年時間,讓主管機關能宣導民眾,並修改相關戶籍法規。在此呼籲行政單位,應儘速跟上社會潮流,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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