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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性格
■ 何朝棟
與筆者年紀相仿(六○年代出生),當初投考律師,以律師之職為一生志業的律師同道而言,多少都受到一九七九年美麗島事件爆發後,一群挺身為民主,為台灣辯護的前輩道長所影響。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時為陳水扁律師的陳總統。
陳總統主政六年,爭議不斷。論者多謂其律師性格作祟,什麼容易妥協,不擇手段,以獲勝為唯一目標等。而事實上,律師是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法第一條)的,保障當事人權益,自然也是律師的天職,為當事人權益奮鬥,天經地義。從民主憲政的角度觀之,陳總統既是六百四十七萬選民選出,為台灣的國家元首,有責任有義務實踐競選政見:正名制憲;做滿任期,將合身合時合用的憲法交給全民。只要陳總統認知到: 元首的當事人是台灣全體國民,不是家人,親信;事事以台灣的國家利益為念,不屈從於特定利益團體,即具有李前總統所提之國家領導人應以國家為念之中心思想,那麼律師性格不足為懼。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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