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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認定

■ 張凱翔

勞委會官員對勞保被保險人(包含勞工或雇主或職業工會的會員)在上下班途中接送配偶小孩,如發生事故,需要受四個條件的限制,才能認定是公傷。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應該是公傷,但為何保護勞工的勞保局不保護呢?原來,上下班途中的「通勤災害」還必須受到同準則第十八條的限制,如果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等九款,就不視為公傷。

還有,目前薪資的領取多用薪資轉帳方式行之,但勞工如果在休息時間去領款,發生車禍,算不算職傷?依據七十八年勞委會的解釋令,勞工至郵局提款後,於返家途中發生災害,不得視為職業災害。合理嗎?(作者為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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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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