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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台灣人民

■ 連根藤

貴報八月八日的社論「台美互動準則應體現台灣主權獨立現狀」,論點正確。只是文中有「台灣關係法的出現源於美國終止與中華民國的政府關係」一節,則非事實。應該是源於「美國(總統)終止與台灣統治當局(複數,表示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授降式』出席的美中英蘇聯合國軍都是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之一)的政府承認」。所謂中華民國只是合眾國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將它當做ROC而承認的台灣統治當局而已。可見美國政府明確認為ROC只是美國總統不予政府承認的台灣統治當局GATs之一而已。

再者在第五段有「台灣明明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美國卻迴避與台灣發展全面的外交關係」一節,好像在怪美國。事實上,文中的台灣出現兩次,前者指的是台灣人民,也是美國政府以美國人民相挺的具有國家地位的台灣人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正確的。但是後半句的「台灣」,是已被美國總統中止政府承認的台灣統治當局,美國迴避的是,已被中止政府承認的台灣統治當局,不是迴避台灣人民。

結論是,台美關係應該以台灣人民為基軸,不應以只是台灣統治當局之一的ROC為基軸,這樣才有真正的台美關係。(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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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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