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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佳佳告誹謗再勝訴 壹週刊表示遺憾

記者林南谷、許聖梅/台北報導

前台視主播劉佳佳4年多前遭「壹週刊」影射「搶人老公」,今年4月,她控告壹週刊娛樂組前副總編輯孫淑娟(現改名孫嘉騏)加重誹謗罪獲一審勝訴,昨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宣判,法官維持一審判決,隨後兩造當庭和解,事後壹週刊表示遺憾。

4年多前,當時擔任壹週刊副總編輯的孫淑娟指揮記者撰稿,以「台視名主播偷情實錄,劉佳佳搶人老公」為題,引用部份電子郵件,描述劉佳佳和已婚男友楊玉田有婚外情,且性好口交。

去年11月,劉佳佳以誹謗罪名向孫淑娟提起「民事」訴訟,但法官認定壹週刊已合理調查,未有惡意誹謗之故意,判劉佳佳敗訴,隨後,劉佳佳再控告孫淑娟「刑事」部份,並於今年5月2日宣判,當時孫淑娟被判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孫淑娟不服再上訴。

昨天,法院二審宣判,並維持一審原判,據悉,兩造當庭和解,劉佳佳昨天表示,感謝司法還她公道。

劉佳佳表示:「既然壹週刊已經向我道歉,我也不再追究了。」孫淑娟則傳了一封簡訊,她說:「我只是工作的一個螺絲釘,如果這是工作的附加成本,我欣然接受,這樣的官司不必無謂纏鬥,浪費社會成本,但她贏了官司,並不代表沒犯錯。」

「壹週刊」社長裴偉表示,該週刊報導的內容是依據楊玉田和他太太的說法,對於判決結果,壹週刊表示遺憾。

裴偉指出,就媒體的立場,當時己經有做好查證電子郵件的動作,至於郵信件本身是否遭到駭客入侵則非媒體本身能夠辨識,週刊已善盡媒體查證之基本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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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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