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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馬市長違法濫權

■文承中

「倒扁」案是一個具有高度政治性的社會運動,馬英九如果以在野黨領袖的身分,左偏右袒,或許無可厚非。但作為法治行政一環的地方政府首長,無視法的尊嚴與公正,對於可能衝擊社會安寧、秩序,嚴重影響交通的街頭運動,一意曲法縱容,其心態就不無可議。

日前,市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口出「逾時可以就地休息」的論調,可謂完全悖離法律的基本素養。因為,集遊法明定:集會遊行結束後,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的責任;這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如未盡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陳清秀言論不啻公然漠視法律、教唆違法。

其實,逾時不解散,違法就是違法。「主管機關」僅在於是否採取強制驅離,擁有符合比例的裁量權;而且,這裡所稱的主管機關,依規定,是指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並由第一線的警察分局負完全責任;非法制單位所得越俎代庖。陳清秀見輿論譁然,立刻改口說「這只是個人意見,非市府政策。」孰料,馬市長卻又作出同樣嚴重瑕疵的宣示。甚至還違背行政倫理地要長官看看集遊法;殊不知,曲解法律的是自己。言猶在耳,隔天馬英九即政策大轉彎,不再談「就地休息合法」,而大陣仗地作出「跨夜」活動的核准,並強調這只是「特例」。

根據市府的說辭,還是「行政裁量」一句;其實,法理仍然不通。因為,行政機關的「裁量」只能於具體個案發生時,斟酌當時各種情況,決定是否(及如何)給予處分;豈能針對特定個案,預為宣告執法者將「睜一眼閉一眼」,放棄法的規範效力?

如果要預先公開裁量的基礎,只有一種例外,就是行政程序法上所謂的「裁量基準」;也就是執法者將未來如何處分所依據的各種情狀個別化,以「規範性文書」的方式對外公開。

不過,這樣的「基準」,必須公平地適用於任何人;不能只適用在特定人,而無正當理由地排除其他人。換言之,如果市府以「一定條件」的具結,作為許可「反扁」跨夜運動的依據,對於其他任何團體(包括以熱衷政爭、荒廢市政為由,發動「萬民倒馬」的團體),只要具備同樣的條件,北市府就沒有理由不許可,否則就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構成裁量的恣意濫權。

(作者為人力培訓機構憲法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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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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