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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府觀察》元首去留 依循程序正義

駐美特派員 曹郁芬

陳水扁總統該不該下台?是否應在群眾運動的壓力中下台?已在台灣成為一個情緒對立的問題。從美國的成長歷史可以看見,部分選民或是反對黨可以各種理由要求元首下台,但最後仍是法律和制度決定總統的去留。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參、眾兩院有權彈劾總統。翻開美國歷史,包括柯林頓在內,共有九位美國總統曾在美國眾議院被提案彈劾。其中包括泰勒、強森、克里夫蘭、胡佛、杜魯門、尼克森、雷根、老布希和柯林頓,民主黨和共和黨領袖都未能倖免。

美國眾議院提案彈劾總統的理由範圍極廣,林肯被刺後繼任的強森總統,因南北戰爭後遺症與黑奴問題在眾院被彈劾,最後在參議院以一票之差險勝。雷根被指濫用權力,老布希政策失當,尼克森則被指控濫用權力、行為失當、違反美國法律及憲法、甚至未能展示道德領導能力而應彈劾,柯林頓則被指違法和阻礙司法。

這些總統當中,有受到民意強烈批判的胡佛和尼克森、也有民意支持度不低的雷根、老布希和柯林頓,顯見有時眾議院是冒著和民意抗衡的風險,在進行一場政治角力。

制度預見了總統不是完人,政黨鬥爭和政策角力不可避免,甚至民意的支持度也可能隨時變動,因此總統可被彈劾。但彈劾的高門檻也確保民主制度的相對穩定。除了要求確實的違法證據,彈劾制度的設計包括眾議院要出席法定人數的多數通過,參院再由出席法定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才能正式彈劾總統。

雖曾有九位美國總統被提案彈劾,眾院真正投票通過彈劾的只有強森與柯林頓,但都遭參議院否決。因水門案下台的尼克森是因為違法的錄音帶和人證俱全,在眾院考慮投票彈劾他之前自行辭職。

有人主張,司法調查的時間太長,台灣的倒扁活動付出極大社會成本,所以陳水扁應主動下台。同樣地,在總統和第一家庭受到高度爭議時,美國社會也付上了龐大成本做為民主代價,可是程序正義不能省略。

水門案調查進行了一千四百六十七天,以兩千年的物價計算,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和水門調查委員會總共花了三千萬美元。雷根賣軍火給伊朗和背地援助尼加拉瓜叛軍,總共花了七千萬美元調查,費時二千四百二十天。最特別的是,共和黨主政的國會和司法單位花費了近六年時間,逾一億五千萬美元調查第一夫人希拉蕊是否在白水案有非法作為,結果希拉蕊不但全身而退,後來還選上參議員。

即使元首聲望下降,民眾還是接受國會及司法單位的調查結果,等待選舉時以選票表達看法。台灣有罷免和彈劾總統的法律程序,看看開發中國家以群眾運動逼迫總統下台的後果,再參考美國的經驗,真正追求民主的人,豈能漠視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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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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