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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判決

■ 劉庭軒

一名男子意圖性侵害女屋主,卻因不勝酒力,最後醉倒在床上。不過,在高院定罪之後,最高法院竟然以「沒有犯罪事實」而撤銷告訴。法律原本應該是用來保護人民免於恐懼,但是法官竟然要求要有「具體事證」來判斷當時那位男子有犯罪的意圖,才能加以定罪。那個男子已經侵入民宅,也脫去身上的衣物,這樣的行為竟然還不能構成所謂的「具體事證」,難道得等到女方被性侵害後,才得以起訴這名男子嗎?

要求具體事證固然符合法律精神,但法律條文並不能還原當時的情境,也無助於了解當時加害人的身心狀態。如果僅以加害人並無做出越軌的行為就判定他沒有犯罪的意圖,那麼,是不是太過天真了呢?當然,意圖不見得會被實行。但是在這則新聞裡,很明顯地可以看到加害人已經將犯罪意圖付諸實行,只是尚未得逞。

(作者為台灣大學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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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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