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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台灣領土現狀

■ 雲程

變更領土的程序嚴謹又複雜,不是憲法秩序內部的事務而已。

從十九世紀下半葉以後,世界上就沒有「新發現的無主地」(terra nullius)。除非海底火山爆發,領土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它只會在國家間被移轉,不會憑空消失,也不會無端新增。放在法律秩序上說,領土的增減(包括劃界)必須經過新舊所有者,透過條約進行「權力移轉」(transfer of power)不可。國際法原則下,變更領土的方式只有一種:透過條約移轉。

若想要透過修改ROC憲法來變更領土為台灣,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因為ROC憲法規定主權及於中國大陸,所以ROC必須和現在合法擁有中國大陸的PRC商談「ROC放棄領土主權給PRC」的議題並簽署正式轉讓條約。可是這麼一來,等於逼PRC承認ROC是個「國家」。就國際法下ROC是中國的流亡政府的地位來說,讓PRC與ROC坐下來談判主權,毋寧是緣木求魚。當一國僅以憲法方式「片面放棄領土」或「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將使領土變成「被放棄的無主地」(terra derelicta),除非發生軍事佔領,現代國際法絕對不允許此現象發生。

第二、ROC必須先確定台澎(可能加上金馬)是其合法擁有的領土,否則也無法藉由放棄中國大陸來合法化擁有台灣。國際法下ROC=中國=PRC,如果台灣已經屬於ROC,那台灣就因為從屬於「中國」而間接屬於PRC;反過來說,若台灣還不屬於ROC,那必然屬於某一國家(或當局)所有。ROC就必須先和那個國家(與當局)談判並獲得其白紙黑字的條約允諾後,才能接下來修憲變更領土。無論如何,領土變更絕對是國際法而不是國內法(憲法)管轄的事務,程序上必須先條約後憲法;而這還沒加入「台灣人無資格修憲」以及「這部憲法早已死亡半世紀以上」的因素。

民進黨近年來對台灣地位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動輒得咎的尷尬,主要問題出在混淆了「台灣領土地位≠ROC中國代表權」的議題,以至於將之簡化為國共內戰並邏輯跳躍所致。

其實不必氣餒,ROC領有台灣就這樣困難了,中國不也一樣?我們應心平氣和從頭想起,必然能發現台灣領土的現狀(status quo)。(作者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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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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