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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與ROC憲法

■ 雲程

在陳總統發動憲政改革之前,我們應該問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人有什麼關係?

專注國內法面向的人說,當年台灣省參議會選舉制憲代表十七人,參與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到十二月二十五日南京總數一七○一人的制憲國民大會,所以台灣人理應接受ROC憲法管轄。

但國籍與領土的轉換,從來就是國際法而不是國內法(憲法)的管轄範圍。

在國際法的觀點下,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第五款給予台灣人為期兩年的國籍選擇時間,兩年後的一八九七年五月八日起,台灣人正式被「視為日本臣民」;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因為終戰而接受盟國軍事佔領,但一直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透過「台北條約」第十條︰「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包括…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的規定,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才正式改變。換言之,盟軍佔領後的七年半,台灣人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就國際法的角度,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前的台灣人還是日本國民,可是ROC憲法卻在這段期間內制訂。這表示,當年若非台灣人在國籍資格不符(尚不具中國民國國籍)下參與制憲,就是ROC在不知不覺之間有「日本國民」參與制憲。兩者必有其一,但卻同樣荒謬。

雖然,美國多數州也未參與一七八七年的制憲,但各州一律透過領土整併(incorporation)與建制(organization)的程序承認美國的憲法,並接受其管轄。但ROC與台灣之間因缺少這道連結手續, ROC憲法就不得「合法管轄」台灣與台灣人;更別說ROC憲法已經因為國民政府的「流亡」台灣,而被中國人所廢棄了。簡單的說,在國際法下,台灣人根本無修憲資格。

事實上,以不動憲法本文而用「浮貼」的方式進行七次修憲,根本就是國民黨當局對這段佔領歷史與法理的心虛表現,而不是為了老蔣「將這部憲法完整帶回大陸」的宣示。

既然國民黨當局都這樣心虛了,台灣人頂多將這部憲法當作事實(de facto),而非法理(de jure)的存在,即由於社會秩序的必要而「勉強遵守」就好,無須「心悅誠服」。

在國際法規則下,台灣人既無「(ROC的)修憲權」,又因為台灣還不是個國家,而無「(新國家的)制憲權」;面臨不得不進行的憲政改革,台灣人(而不是中華民國)除了從制訂「臨時約法」或「基本法」的方向著手外,其實別無他路。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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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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