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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民間版 改為報備制

「你們違法了」!依現行的集會遊行法,未經申請的集會遊行,將遭警方舉牌逮人、強制驅離,但主張修法的民間團體強調,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應採自願報備制。(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儘管倒扁、挺扁集會遊行活動風起雲湧,街頭暴力衝突事件頻傳,社運團體還是初步完成草擬「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並將進行遊說立法、取代現有的集會遊行法。與集遊法不同的是,民間版集遊保障法草案將目前集會遊行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政府只能以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令取締失序等違法行為,不得舉牌逮人、強制驅離,若警察機關無法善盡保護責任,民眾甚至可以提出國賠。

民國77年解嚴初制訂、施行至今的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也不得在總統府、駐華使領館等地舉辦,集會遊行必須在6天前向警局申請、取得許可,負責人必須是年滿20歲的中華民國國民,警察機關如發現有違法情形時,更可以強制制止、解散,而不願遵從的首領更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規定,已經全都消失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草擬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中。

聯盟成員之一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指出,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國民黨當初制訂的集遊法,對弱勢市民的集會遊行權利幾乎「只有規範、毫無保障」,民間社運團體重擬「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就是要回歸憲法精神。

一旦集遊法不再追懲、約束非法集會遊行活動,該如何避免脫序及環境污染等問題?「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對此表示,集會遊行現場若出現犯罪或脫序事件,警察就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逮捕現行犯;如果集會遊行造成環境污染,則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環保法令開罰,甚至是現有集遊法禁止群眾攜帶危險物品,其實都應回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讓警察機關徹底從弱勢公民街頭運動的壓制者,變身為保護者。

另外,為了強化警察機關對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保護,草案中還規定,一旦警察依法維護民眾集會遊行權利,卻故意或導致群眾重大權益損失時,人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台權會秘書長吳佳臻表示,當前倒扁、挺扁集會遊行如火如荼,許多人可能無法接受百分之百集會遊行權利,但現有集遊法如果不廢除,最容易被起訴的依然是弱勢公民與社運工作者,而非資源雄厚的街頭政治人物,為此「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近期內將積極推動遊說立法,爭取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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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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