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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評選委員 不得指定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針對一連串公共工程的採購弊案,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外界對公共工程的評選委員制度有諸多批評,因此,該會將對評選委員制度有重大變革,藉以建立更公正嚴謹的評選機制,以減少採購爭議。

工程會表示,正研擬要求機關於評定最有利標後,主動將評選結果通知各受評廠商,通知內容應包括︰全體出席委員及個別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以接受社會公評;各機關在使用工程會所建置的專家學者資料庫時,系統將自動隨機產生相對應領域的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且該建議名單人選為機關需求人數之三倍,以供機關遴選;除特殊情形外,各機關應利用該電腦系統產生的名單遴選評選委員,不得任意指定特定委員。

工程會指出,已函請各機關就以前所推薦專家學者,考核專業及品德操守後重新推薦,受推薦者除了需自我聲明誠信及品德操守,尚需請其任職單位出具推薦書,以加強推薦機關對專家學者品德操守查核。

工程會並且訂定一套除名原則,若評選委員有違法或評選不公等事實,工程會可依據該原則將該專家學者自資料庫中除名。另外,工程會也已發函各機關,如接獲檢舉或發現評選委員有明顯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不公正或不當情事者,應敘明事實函報工程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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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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