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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醉漢 酒駕 7次 判刑7月

〔記者丁偉杰、張協昇/綜合報導〕擁有碩士學歷的陳姓男子喜歡飲酒,曾經在89年的4月至94年的1月間,因為酒後駕車,6度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今年6月,陳某第7度因酒駕被送辦,為遏止連續酒醉駕車,嘉義地方法院昨天判處他7個月徒刑。

據了解,陳姓男子(44歲)家庭經濟狀況不錯,擁有碩士學歷、經商,他酒後所駕駛的車輛,都是他所擁有的賓士自小客車,之前因6次酒醉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3月及6月確定,由於可易科罰金,均繳付罰金了事。

陳某這6次酒醉駕車,被吊銷駕駛執照5次,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料陳某在今年6月24日晚間又因酒後駕車,擦撞民宅,經民眾報警,將其逮捕,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9毫克而被查獲送辦。

法官衡量被告是因習慣性喝酒而犯罪,但這種行為已對社會產生相當危險性,且5年內再犯,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7個月。

據指出,陳姓男子原住在中市文心路,曾多次疑似喝酒發生車禍,有1次還摔斷腿,但5年多前,陳某即賣掉房子搬離,由於陳某並非設籍台中市,因此,連轄區警方也查不出他在那裡,管理室接到傳票後因找不到人簽收,只好退回。


小法典 酒駕要重罰

單純酒駕:

酒精濃度0.25∼0.55毫克(不包括0.55),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至6萬元罰金,並吊扣駕照1年。

酒精濃度0.55毫克以上,觸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並吊扣駕照1年。

酒後肇事:

0.25毫克(包括0.25)以上,觸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並吊扣照1年。

因酒駕肇事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酒駕駕照吊扣期間再犯:

酒駕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公共危險罪」,駕照在吊扣期間,再犯酒駕,則處以新台幣6萬元罰金,並吊銷駕照。

因酒駕肇事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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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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