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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 八項證據效力 檢辯各說各話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地院昨天針對聯電和艦背信案續行準備程序,讓檢、辯雙方各自就起訴證據表述意見,共有九項證據有爭議,除其中一項檢方在二次準備程序庭已撤回外,將交由合議庭評議裁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曹興誠:聯電不會罷工

聯電名譽董事長曹興誠等三名被告均準時現身,態度一改前次出庭時的強勢,全程委由辯護律師代答,訊後被問及是否支持罷工倒扁,曹興誠說「我們不會罷工」。

昨天的準備程序,院檢辯三方迅速對全案整理出卅個爭點,檢方原本打算在未來的集中審理時不傳訊任何人證,而辯方則決定屆時只傳聯電會計師王金來到庭作證即可。

後因院方質疑全案爭點多達卅個,兩造卻僅傳一名證人,恐難於釐清真相,所以檢方後來決定以三週時間整理,再具狀補陳檢方考慮傳訊的證人名單。

檢、辯雙方昨天也再各自提出證據,檢方部分從原始起訴的七十二項證據,再追加兩項;辯方則針對偵查卷,提出八十項有利己方的證明,其中絕大多數都不脫檢方所列範圍,但雙方解讀卻南轅北轍。

大致上檢方主張,所列證據是聯電基於投資目的,全盤掌控和艦建廠和營運的證明;辯方解讀,這些證據充其量不過是聯電放眼未來,因應政府政策鬆綁後,進軍中國佈局所需事前掌握的商情而已。

此外本案是否為違法監聽案件,再度成為準備庭上檢辯攻防的重點。

公訴檢察官陳榮林表示,他們的監聽作為是有所本,符合通訊監察法中「有妨害通訊監察目的之虞」,在進行中暫不通知受監察人的規定,監聽結束後,就立刻通知被監聽人。

他還說,雖然本案的起訴法條是背信和違反商業會計法,但不違反本案有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的事實,起訴仍是基於監聽事由的「本案」,犯罪事實同一,只是起訴檢察官考慮到新舊法條的適用,舊法不依違反證交法起訴較有利於被告三人,所以才未把證交法納入起訴法條。

但是辯方抨擊檢方的偵查作為嚴重侵害人權,不僅把並非監聽範圍的被告鄭敦謙,事後根據監聽譯文內容予以起訴;甚至就連本案的案外人也遭到監聽,怎說不違法?


準備程序 先整理出爭點

〔記者劉志原、賴仁中/台北報導〕聯電案進行準備程序,這與實際進入審理的情形不同,檢審辯必須先整理出本案爭點;有時一件複雜案件,光是準備程序就開好幾次庭,等到審理後開庭數更多,如新瑞都案,人證與物證數均破百,台北法院歷時近三年才審結宣判。

為了發現真實,檢察官會盡全力提出證據以將被告定罪,因此越複雜的案件,證據及證物也就越多;如果準備過程中出現一些小疏失,在案卷頗多、人物證既多且複雜之下,有時也難免。

現今刑事訴訟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新制,刑案審理一改過去開庭就由被告在法官面前開始答辯的審理方式,而是先由檢審辯三方先進行準備程序,在法庭上先整理出爭點,並決定將傳喚哪些證人與證據調查方式,接著再對爭點進行審理、辯論進而宣判。

為使審理及辯論程序流暢,「準備程序」相當重要,檢審辯先確定要對被告的什麼行為、涉及什麼罪、什麼證據可以用、要請誰來作證、證物是否要送鑑定等事項進行準備程序,以整理出爭點、證據調查方法及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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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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