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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經濟犯罪中心 支援聯電案

〔記者何瑞玲、劉志原/台北報導〕近年經濟案件層出不窮,高檢署特別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責成檢察官、調查局及金管會檢查局等金管單位,支援各地檢署協助偵辦經濟案件,本次新竹地檢署偵辦的「聯電案」,就是該中心金融查緝督導小組支援解讀資金流向罪證的案件之一。

這是因為當初新竹地檢署檢方偵辦該案時,面臨經濟犯罪資金流向複雜需要專業人力協助解讀犯罪事證的需求,遂向高檢署請求支援。

高檢署發言人張文政表示,「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是依據九十一年行政院金融改革小組及金融查緝小組決議而成立,設有「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查緝偽鈔小組」、「查緝智慧財產小組」,責成檢察官、調查局、檢查局、銀行局、櫃台買賣中心等單位,以臨時編組方式提供各地檢署偵辦的專業人力奧援。

複雜案件 有賴專業鑑定人協助

此外,訴訟案件多元化、複雜化,法官、檢察官並非萬事通,因此案件偵審,即有賴專業的「鑑定人」協助發現真實;本次檢方對於聯電案,在若干事項上認為要專業鑑定,就是明證。

常見送鑑定的案件如醫療糾紛、工程弊案及高科技犯罪等,此外,大法官憲法法庭也曾針對「緊急處分」邀請鑑定人出庭作證,而聯電案因涉及高科技等專業事項,損害金額多寡即須仰賴鑑定或由專家證人到庭作證。

但鑑定只是用以協助、輔助法官發現真實,並不是用以將被告定罪的唯一依據,被告是否犯罪,須由法官依據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依法加以衡量。

起訴後 也可聲請鑑定補強證據

而扮演「控方」角色的檢察官,在將案件起訴時,理應已完成蒐集足以將被告定罪證據,再交由法院加以檢視、衡量,而檢察官在案件起訴之後,為說服法官判被告有罪,也可再聲請法院對案件證物進行鑑定,以補強「證據力」。

以聯電案為例,被告是否犯罪,是首先必須釐清的,接著,才是被告犯行所造成的危害,即損害金額多寡,而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有三項,一是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如股東委託董事長經營公司,其次,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第三,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第四則是要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是否構成背信,應由上述要件檢視。

偵查、公訴雙軌 確保偵查戰果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交互詰問制度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檢署幾乎都採偵查與公訴雙軌制,由負責偵查與公訴的檢察官以接棒方式確保偵查戰果,但也有人力單薄的地檢署仍由起訴的檢察官負責蒞庭。由於法務部希望檢察官都能到公訴組歷練,因此往往輪調後也有公訴組的檢察官會遇到自己起訴或偵辦的案件。

法務部長施茂林認為,重大案件如果能由起訴的檢察官蒞庭,對確保偵查戰果會更有助益,因此檢察體系也有應變機制的配套措施,遇有重大案件檢察長可以指派負責起訴檢察官協助公訴檢察官蒞庭,因為起訴檢察官往往是偵查檢察官,對案情相當熟稔,由起訴檢方蒞庭更有助案件在法庭上的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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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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