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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商品禮券 不得限制使用期限、地點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開放民間產製菸酒,國內菸酒產品更加多元化,部分菸酒商即打算推出菸酒商品「禮券」,為此,財政部日前公告「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菸酒商品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地點及範圍等。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菸酒業者可以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證券發行「菸酒商品禮券」,但所謂的晶片卡,並不包括多用途的現金儲值卡(如捷運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的晶片卡。

國庫署並且表示,菸酒商品禮券必須記載發行人資料、禮券面額或使用的項目及次數、禮券發售編號及使用方式等。

而且菸酒商品禮券,也不能出售或提供給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使用。

此外,國庫署指出,菸酒商品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使用限制;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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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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