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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具強制力 銀行神經緊繃

記者李靚慧/特稿

「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即將正式運作,這個評議委員會的成立過程,經過了許多波折;從主管機關要求成立、各會員銀行激烈反彈、公會理事會數次否決,到最後主管機關強力介入,總計經歷了三任銀行公會理事長、四次銀行公會理事會,被理事會駁回了三次,第四次才在強大壓力下通過。

綜觀主要原因,這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的決議,對銀行具有強制力,但對民眾卻無約束力。換言之,如果評議結果對銀行不利,申訴民眾應可接受;但評議結果若認為民眾無理,申訴民眾還可循法律途徑解決。這在銀行業者眼中,當然認為是一種不公平的機制。

並且銀行公會成立的目的是服務「會員銀行」,要求公會成立評議委員會調處消費糾紛,以及做出決議要有強制力,銀行認為欠缺法源依據。最後是在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內容,於該會「任務」項目中,增列「調處裁斷金融消費爭議」功能,才算正式解套。

雖然該委員會尚未運作,但各銀行都已神經緊繃。這是因為,依據「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的運作模式,最後做出的結論,必須通過銀行公會理事會備查。換言之,相關的消費爭議將成為所有會員銀行的關注焦點,並且銀行如果不接受審議結果,還得被罰50萬元罰款。

但對消費者而言,有一個上述機制,如果銀行自知理虧,申訴案件應該都會在「諮詢服務」時獲得和解。即使銀行態度強硬,評議委員會開會前也有另一個補正的和解管道,讓案件不至於進入委員會討論;銀行業者認為只要不是「拗客」,銀行應該都願意提前協調達成和解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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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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